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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本省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科技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省级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组织或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四)研究拟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

(五)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人的措施,归口管理省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专项资金等,负责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监管省属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为科技发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六)研究制定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各类科技园区的建设,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八)归口管理成果登记、鉴定、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民营科技工作;制定科学普及工作规划,统筹协调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审核省属科研机构的组建与调整;参与全省科技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科技行政执法检查。

(九)负责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工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技术引进及其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协同组织实施科技兴贸计划,负责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技术出口工作。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营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十二)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市、自治州)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推动科技兴地(市、自治州)、县(市、区)工作。

(十三)承办省科教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科技部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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